(修订)
为客观、公正、准确地对研究生教师付出的劳动予以量化,鼓励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以实际授课学时数乘以1.2计算;博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以实际授课学时数乘以1.5计算。
二、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及审核
1.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按上述标准统计后,报研究生学院。
2.研究生学院于每年12月末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统计结果审核后报学校人事处。
3.此统计结果将作为教师评职、晋级以及其他方面考评等的依据之一。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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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