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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6-12-02 17:01  

辽宁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辽宁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德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校为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单位。我校已有毕业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步骤。

(一)申请并办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同时在同等学力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填写相关信息;

(二)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含校内外国语考试)后,在同等学力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申请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三)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四)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论文答辩;

(五)论文答辩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的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第七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的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院提出办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辽宁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接受申请登记表》;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大学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盖章密封)。

(二)由研究生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办理《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一)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并办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之日起,必须在八年内完成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包括:

1.通过我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水平认定考试(含校内外语考试)。

2.在通过校内全部课程水平考试后,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八年内未通过全部校内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参照学历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进行认定。申请人学位论文的撰写最迟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一年内完成。

1.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位论文应是申请人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有培养研究生经历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每年抽检的论文由校研究生院送交论文评阅人)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双盲”评审。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其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该事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申请人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十五日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4)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会应确定答辩会秘书和记录员,秘书应认真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记录员应认真做好记录。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九条 学位的审核与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管理措施,强化管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该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所需要材料在答辩结束后立即交给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办应在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整理立卷,交校档案室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设争议期三个月。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三条 在申请学位的整个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评估。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并自觉接受省学位办的领导、检查和监督。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校批准后发布实施,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2012年9月修订,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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