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超过25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2/3票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凡是政治思想表现良好,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培养方案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本校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学位申请人和培养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学习成绩、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等)和学术论文等。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时,须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和工作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二)在校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并修满学分;同等学力人员须是申请学位校内课程考试(含外国语)、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者;
(三)论文质量达到申请条件。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可授予学位。
(一)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应用能力。
(二)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内取得创造性成果;
3.熟练地运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应用能力。
第四章 课程设置及考核方式
第五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开设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两级课程。
(一)硕士课程设置要求
1.课程设置
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方向课、拓展课、补修课。
2.考核方式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进行,具体要求详见《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与考核管理规定》。
(二)博士课程设置要求
1.课程设置
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补修课。
2.考核方式
博士研究生课程考核,按博士学位水平要求结合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进行,具体要求详见《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发表单位第一署名为辽宁大学的学术论文,其基本要求为:
(一)人文社会学科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二)理工学科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为在SCI或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三)核心期刊包括以下六种:(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2)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3)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4)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5)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6)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第七条 为鼓励博士生探索重要的学科前沿问题,从事原创性研究,对于在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校A+、A、B类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文章(或以主要完成人取得重大科学奖)的博士生,论文发表数量不作硬性要求。各学科A+、A、B类学术刊物名单以《关于公布“辽宁大学第八届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期刊”的通知》(辽大校发〔2012〕53号文件)中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刊物为准(详见《辽宁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附件)。
第八条 学校提倡硕士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试点单位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依据本学科的具体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要求的规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科研成果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六章 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答辩前3个月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参考本细则第七章有关内容和相关要求,在半个月内审阅完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在各培养单位的相应学科范围内介绍。同时,研究生要向导师组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修改后复印。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采用“双盲”评审。博士研究生论文外审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硕士研究生抽检论文由学校组织,其余评审工作由相关培养单位组织。
第十三条 答辩前两个月,应先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论文需聘请3名(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须聘请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论文评阅(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名)。
第十四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①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难易程度;对相关文献及国内外动态的掌握程度,前人相关成果归纳总结状况;②基础理论是否扎实、宽厚,专业知识是否系统、深入;③是否有自己独自的观点与看法,理论与方法上是否有所创新;④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工作量状况;科研作风是否严谨,学风状况如何;⑤条理是否清晰,结构是否严谨,行文是否流畅,格式是否规范。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应有的学术水平等写出意见。
第七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票以上通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会,但不能参加表决。委员应由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家担任(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人)。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会,但不能参加表决。委员应由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担任(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明确的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好质量关。论文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会议有翔实记录。
第十八条 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
研究生院聘请的3名校外专家评审结果处理意见如下:
1.如三名评阅人意见为“可以答辩”,则学位申请人可以答辩;
2.如两名评阅人意见为“可以答辩”,一名评阅人意见为“推迟答辩,须修改论文”,则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可以参加答辩;
3.如两名评阅人意见为“可以答辩”,一名评阅人意见为“不能答辩,须重新撰写论文”,则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4.如两名及以上评阅人意见为“推迟答辩,须修改论文”,则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5.如两名及以上评阅人意见为“不能答辩,须重新撰写论文”,则学位申请人须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一年以上;
6.如一名评阅人意见为“可以答辩”,一名评阅人意见为“推迟答辩,须修改论文”,一名评阅人意见为“不能答辩,须重新撰写论文”,则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论文按照研究生院聘请的校外专家的评审结果确定学位申请人是否具备答辩资格,培养单位聘请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论文修改的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
如遇一名评阅人意见为“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的情况,应另聘一名评阅人重新评阅,如该评阅人意见为“可以答辩”,则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可以参加答辩;如该评阅人意见为“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或“不能答辩,须重新撰写论文”,则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如遇两名评阅人意见为“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的情况,则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如遇一名评阅人意见为“不能答辩,须重新撰写论文”的情况,应另聘一名评阅人重新评阅,如该评阅人意见为“不能答辩,须重新撰写论文”,则须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一年以上;如该评阅人意见为“可以答辩”或“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则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如遇两名评阅人意见为“不能答辩,须重新撰写论文”的情况,则须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一年以上。
如遇两名评阅人意见分别为“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和“不能答辩,须重新撰写论文”的情况,则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第十九条 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应为:主席宣布开会;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程序和规则;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休会,举行答辩委员会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主席宣布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至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一条 答辩结束后一周内,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单、答辩论文全文、专家推荐书、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纪录和决议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存档。
第八章 授予学位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对于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要进行认真的审查,把好质量关。凡符合本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者均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经审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相应学位:
(一)政治上否定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严重违法乱纪,道德品质败坏者。
(二)未按相关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修满全部学分者。
(三)对于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不是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而是大部分依靠别人完成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或立论肤浅、逻辑思维混乱,论文有原则错误的;或论文深度不够,没有新见解的。
(四)其他不符合授予相应学位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修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