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辽大校发[1999]122号
为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在校研究生均按《辽宁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助,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奖金等待遇。
第二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则按原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辽宁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第五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范围
1.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不满两年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四年以上者,均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发放。
2.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和参加工作不满两年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入学前参加工作满四年以上者,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发放。
享受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享受优秀奖学金除符合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定期内(一年)各科学习成绩均在85分以上,外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科研成果显著;
3.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工作表现突出;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第七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
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按在校研究生总数的8%进行评定。
第八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标准
评定期内:一等奖学金(1%)每位2000元。
二等奖学金(2%)每位1000元。
三等奖学金(5%)每位700元。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九条 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学院办公室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及研究生学习成绩确定名单并发放。
第十条 优秀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评定发放;
1.本人申请,填写《优秀奖学金申请表》;
2.所在班级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
3.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和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
4.研究生学院对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获得优秀奖学金名单;
5.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张榜公布;
6.召开表奖大会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7.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附 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奖学金全额发给。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保留期内奖学金停发。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学习的研究生,出国期间奖学金停发,但短期出国(三个月内)奖学金照发。
第十四条 因故(除因病休学等特殊情况外)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延迟期间奖学金停发。
第十五条 优秀奖学金于每年九月份评选一次(九月份入学新生不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凡受学校各类处分者,扣发一个月全部普通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不受其他各类奖学金获得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