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授予单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席二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院、系(所)为单位的分评定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2/3数同意有效。
(详见《辽宁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端正、愿意为人民服务,并具有相应学力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有关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本校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学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学业成绩、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导师介绍、单位推荐)和学术论文等材料。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时,须提交申请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专家推荐书、学术成果、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证明、学位论文等材料。申请硕士学位应由两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申请博士学位应由三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和学习态度。推荐书由推荐人直接送交或邮寄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要求者,方可准予: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和工作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2.在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学完学位课程并修满学分;同等学力者须是课程考试合格者;
3.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且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具有掌握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政治思想修养和素质;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二)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1.具有较好地掌握、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政治思想修养和素质;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专门领域内做出创造性成果;
4.掌握两门外语。第一外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语要求具有阅读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及方式
第七条 本校按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开设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两级学位课程。
(一)硕士学位课程
1. 考试科目
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选修课,③外国语。
2. 考试要求
上述课程考试的水平要求,按本细则第四章规定执行。考试成
绩70分以上(含70分),方为合格。
3.考试方法
①本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安排进行;
②外校非授予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另行组织,非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如提交同类课程试卷并符合要求者,可免去本门课程考试;
③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同等学力人员包括国家统考外国语、专业综合课)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开题。课程考试一门不及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二)博士学位课程
1. 考试科目
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③两门外语;
2. 考试要求
上述课程考试水平要求,按本细则第四章规定执行,总平均成
绩优良,方为合格;
3. 考试方法
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按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及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
(规定另文)
第七章 论文评阅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二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参考本细则第六章有关内容和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要求,在半个月内结束评审,写出详细评语,并在教研室(研究室)作介绍。同时,研究生要向教研室(研究室)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修改后复印。
博士学位论文的全文或内容摘要,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同行专家的评议。同时,争取在刊物上发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答辩前两个月,应先聘请与论文有关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3名(校外2名)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需聘请5名(校外2-3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
第十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①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②论据是否充分、合理、可靠;③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术的水平;④研究方法、写作的逻辑性及其他优缺点。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等写出意见。
第八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会,但不能参加表决。委员中应以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为主,还应有外单位(就近地区)专家1~2名。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副教授以上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会,但不能参加表决。委员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还应有2~3名外单位的专家参加。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明确的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好质量关,不得降低标准。应创造条件让每个委员预先了解论文的内容或摘要,作好提问的准备。委员必须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会场要庄重严肃。对是否授予学位,应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期间,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情况,不许举行答辩,并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遇两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应为:①主席宣布开会;②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程序和规则;③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④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⑤休会,举行答辩委员会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⑥主席宣布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半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相当于博士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提出向有关单位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考试的手续。
第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两周内,各单位应配合各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单与答辩论文全文与内容摘要、专家推荐书、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纪录和决议书、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九章 授予学位的综合要求
第十七条 授予硕士学位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对于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要进行认真的审查,把好质量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四、六章和其它有关规定者均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凡在本校申请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经审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政治上否定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严重违法乱纪,道德品质败坏,坚持无理要求不服从统一分配者;
2.入学前未修完大学本科课程的研究生,根据其过去的工作实践、自学状况及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情况,对其是否已补足本专业大学本科课程核查后,确定属于大学本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严重缺乏、工作经历又短的人员,或未考取本科但已被录取为研究生者;
3.按硕士培养方案要求,应届毕业研究生所修专业的学位课水平较低,有较多课程内容属于补学本科课程,又无该专业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具备的有关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者;
4.凡有一门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试手续不符合学校规定者;
5.对于论文工作不是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而是大部分依靠别人完成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或立论肤浅、逻辑思维混乱,论文有原则错误的;或论文深度不够,没有新见解的,均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应认真执行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掌握博士学位的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1.授予博士学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要求本国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坚持博士学位的学术标准,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员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外语程度和学位论文等要进行全面的考核。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必须是责任心强,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位论文和摘要,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进行同行评议,并将同行评议的意见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在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时,应尽可能地聘请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单位中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导师。要注意聘请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两个方面的专家参加答辩,以便他们能够充分协商,共同掌握好有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