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具体培养要求包括:
(一)掌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具备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以及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结构、思维特征和应用能力,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学术水平和职业技能。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
通过全国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式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学专业(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非法学专业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学制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为三年,其中课程学习两年,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延至四年。
四、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一)课程设置着重学生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技巧的培养与训练。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自选课)。各科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即可获得毕业资格;修满学分且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申请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因客观情况未参加某门课程考试者,根据规定进行缓考、补考或重修该课程。
(二)总学分不低于77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32学分。
五、 培养方式
(一) 以理论教学为主,采用讲座、报告等方式;着重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专业应用能力,强调案例教学手段,采用案例分析与讨论、模拟法庭等多样化实训的教学形式,。
(二)成立导师组,采用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三) 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六、 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的培养
以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基本目标,使学生获得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法律操作能力,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职业道德: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职业精神,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人格修养和道德自律。
职业能力:
(一) 运用法律思维观察、分析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
(二) 熟练地法律推理的能力。
(三) 程序意识和能力。掌握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掌握抗辩技巧、辩论技巧、谈判技巧和调解技巧及其他法律程序中法律表达和人际沟通的能力。
(四) 起草各类法律文书的能力和技巧。
(五)从事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业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组织与管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七、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科目为主,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
(一)必修课(32分)
课程设置 学分 学时
政治理论课 2 36
英语 4 72
法理学 3 54
中国法制史 2 36
宪法学 2 36
民法学 4 72
刑法学 4 72
刑事诉讼法学 2 36
民事诉讼法学 2 36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36
经济法学 3 54
国际公法 2 36
(二)选修课
1.推荐选修课(从中选满13学分)
课程设置 学分 学时
商法 3 54
国际经济法 2 36
国际私法 2 36
知识产权法 2 36
环境资源法 2 36
法律职业伦理 2 36
法律方法论 2 36
2.自选课(9选5,从中选满10学分)
课程设置 学分 学时
民商法实务 2 36
行政法实务 2 36
刑法实务 2 36
经济法实务 2 36
诉讼法实务 2 36
国际法实务 2 36
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2 36
管理沟通 2 36
组织行为学 2 36
八、实践环节(实践阶段,12学分)
课程设置 学分 学时
司法文书 3 54
模拟法庭训练 4 72
法律谈判课 2 36
法律实践课 3 54 2-3周
九、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为10学分。学位论文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突出在学生实务学习和社会调研中发现的实务问题,并作为选题;在专题研究、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三种论文形式中倡导后两种形式,以检验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综合解决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能力。论文字数1万至1.5万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论文格式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附则
(一)相关术语解释
民商法实务,指民事法、商事法司法实务及动态趋势。
行政法实务,指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司法实务及动态趋势。
刑法实务,指刑法司法实务与动态趋势。
经济法实务,指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司法实务与动态趋势。
诉讼法实务,指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实务与动态趋势。
国际法实务,指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实务与动态趋势。
(二) 本培养方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经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三)本培养方案适用于参加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
(四)本培养方案解释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办公室负责。